“新房剛拿到鑰匙,沒有裝修也不打算住人,卻被供暖公司通知要繳納兩年采暖費,這不是強迫消費嗎?”采暖期將至,郁悶的楊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這一問題。
去年,楊女士在銀川市海亮國際社區購置了一套新房,今年8月剛拿到新房鑰匙,因為還沒有考慮裝修入住,前不久楊女士向供熱公司申請停暖,卻遭到拒絕,并被告知:新房不管住人不住人都要交夠兩年全額采暖費才能申請停暖。
記者撥通了銀川市便民服務中心的投訴電話。“新房不能辦理停暖,這是自治區和銀川市供熱條例上的明確規定。”一位工作人員解釋道。記者查閱了《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申請停暖的規定表示:“熱用戶停止使用供熱設施1個采暖期以上的(含1個采暖期),可以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暖申請(保修期內除外)。”第三十條規定:“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采暖期。”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則規定:“熱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熱:(一)供熱設施在供熱保修期內的;(二)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控制供熱條件的;(三)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四)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
對此,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王明娥律師表示,在外省市,很多地方實行新房可申請停暖繳納部分采暖費或者繳納一年的全額采暖費,但按照我區出臺的法規規定,供熱設施在供熱保修期(兩個采暖期)內的不得停暖,因此新房必須繳納兩個采暖期的采暖費。“這主要是考慮到供熱設施的保修問題,因為法規還規定‘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購房者應在這兩個采暖期內勤觀察供熱設施是否漏水、室內采暖溫度夠不夠等,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與相關單位取得聯系進行維護、管理。而這些情況,購房者在購置新房時,售樓方應予以告知。”王明娥表示,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一戶家庭多套住房現象增多,房屋空置率加大,消費者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法規政策,在采暖期開始前30日向供熱單位及時提出書面停暖申請。(記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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