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楊兆蓮)11月30日上午,寧夏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我區將從明年起征收環保稅,其中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取消排污費征收,開征環境保護稅。為貫徹實施好該法,依法推進生態立區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我區結合實際,起草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決定》,我區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對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環保稅。其中,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環保稅法規定標準執行,暫不增加。固體廢物和噪聲的稅額標準按照環保稅法規定的統一標準執行,即: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為了不增加企業稅負,確保改革平穩過渡,經過自治區財政廳、發改委、環保廳、地稅局、國稅局、政府法制辦深入測算分析,并參考周邊省區稅額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稅費平移”的原則,擬定我區環保稅稅額。適用稅額是綜合考慮全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擬定的,符合環境保護稅法要求,符合全區實際情況。
“費改稅”后,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30%的,減按75%征稅;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此外,企業購置環保、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按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所得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企業綜合稅負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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