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高敬)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相關單位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推動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回應地方關切。
這份意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啟動、調查、評估、磋商、司法確認等全流程辦案程序提出具體要求,重點圍繞顯著輕微、簡單和重大三類案件,分別規定了判定原則和辦理要求,完善了與行政執法、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強化了資金管理、宣傳培訓和信息報送等保障機制,指導改革常態化運行。
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零起步,經過一系列探索,制度體系已基本構建。截至2024年底,各地累計辦案超過5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300億元。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各地對于顯著輕微案件、簡單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則和辦案要求不明確,與行政執法銜接不夠充分,賠償磋商有關規定需進一步完善等。
這位負責人表示,此次印發的意見旨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為地方“減負”“增效”。一方面,通過明確可以不納入線索篩查范圍的情形、可以不啟動索賠的情形、無需開展修復效果評估的情形,減輕地方工作負擔。另一方面,通過有關措施提升索賠工作效率:一是對案件繁簡分流、分類施策;二是針對磋商不成的情形,完善解決“久磋不決”問題;三是統一規定重大案件范圍,推進重大案件辦理督辦;四是強化與行政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推動形成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