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法》和《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政策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合法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程的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深入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達標創建,程序包括自評申報、組織評審、公示監督、公告認定、頒發證書和牌匾。達標企業必須于每年年底前對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達標等級具體要求按應急管理部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相關要求執行。
小微企業按照修訂后的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冶金等工貿和非煤礦山三個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開展創建。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由應急管理部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證書(牌匾)發放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三級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行業小微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含寧東)負責;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自治區成立以專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專業)為主組成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標委”),除了承擔原自治區安監局《關于成立自治區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通知》(寧安監法規〔2016〕80號)規定的職責外,還應負責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自評、評審報告的審核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質量審計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可自行成立本地區安標委,也可依托自治區安標委的專家建立本地區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技術支撐。
第六條 國家和自治區相應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是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評審的主要依據。國家沒有相應評審標準的行業,自治區安標委組織制定我區的評審標準并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批準發布后實施。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要求,對現行的標準化評審標準進行修訂,修訂的內容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企業自評及申請評審條件
第七條 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不具備自評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依法確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公告的名單為準)提供咨詢服務。
自評報告應按《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編制導則》(另發)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并在企業網站或企業公示欄中公示。自評報告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_展崗位達標創建,實現崗位操作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的情況;
?。ǘ╅_展專業達標創建,建立企業的專業達標標準體系,實現專業標準化的情況;
?。ㄈ└饕厥欠襁_到了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相關等級要求,并按照PDCA(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方法,做到了有形式、有內容、有效果;
?。ㄋ模└饕氐倪\行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建立了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的運行機制。
第八條 企業在提交自評報告的同時,可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標準化評審申請。
第九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O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ǘ┍仨毎匆幎ㄩ_展崗位達標和專業達標;
?。ㄈ┢髽I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全面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等工作,且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查出的隱患,能及時上報和治理;
(四)申請評審之日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ㄎ澹┌凑账鶎傩袠I評定標準(或評分細則)的要求進行自評,編制并完成《自評報告》。
國家或自治區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條 企業申請進行評審,需向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及下列申報資料:
?。ㄒ唬┢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樣式見附件2);
?。ǘ┕ど虪I業執照復印件;
(三)自評報告;
?。ㄋ模┳栽u扣分項目匯總表;
?。ㄎ澹┢髽I創建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文件及工作人員名單;
(六)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材料;
(七)企業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推薦意見;
?。ò耍┰u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除書面申請外,所有申請評審和復評的企業要統一使用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進行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
第三章 受理評審
第十一條 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收到企業標準化評審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轉同級安標委組織本機構專家對企業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ǘ┦欠窬W上申報;
?。ㄈ┢髽I自評采用的行業標準是否符合;
?。ㄋ模┳栽u分值是否符合達標等級相關要求;
(五)自評報告編制是否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編制導則》要求。
經形式審核合格的委托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的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或自評報告審核不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并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評審單位應按照申請企業實際情況,根據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從業人員數量和危險程度等確定現場評審工作量及評審方案,成立評審組。評審組人員專業結構、專業能力應滿足評審工作需要,必要時應聘請評審專家進行技術支持。
評審單位應嚴格按評審程序和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遵守評審紀律,確保評審質量,并形成現場評審意見書(樣式見附件3)。
第十三條 評審單位在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袠I的評審報告,20個工作日內完成非煤礦山和工貿等行業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4),并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提交。
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評審不符合項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評審報告中應有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關于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不符合項的整改核查意見和企業錄入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評審單位對其出具的評審報告負責,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安標委對評審報告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形式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評審報告要素是否完整;
?。ǘ┰u審報告是否有缺項;
?。ㄈ┰u審報告各項內容是否填寫完整;
?。ㄋ模陀〖?、簽字蓋章頁字跡、章印是否清晰;
(五)評審分值是否符合達標等級相關要求等。
第十五條 評審報告經形式審核合格的,報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本單位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予以確認并公告,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相應等級證書和牌匾,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標準的,申請企業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評審。其中,企業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評審的,現場評審時可只對整改內容進行評審,其它評審內容可適用上次現場評審結論。
第四章 期滿復評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但國家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期滿后未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應向原等級頒證部門暫交回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可提出復評申請。
第十七條 企業提出復評申請并按程序經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確認,申請復評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承擔標準化評審的部門或機構可不組織現場評審,直接予以公告延期并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ㄒ唬┰跇藴驶C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評申請;
?。ǘ┌凑找幎磕晏峤蛔栽u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ㄈ┓媳巨k法第九條規定,能按標準化相應等級要求運行,做到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
?。ㄋ模┪窗l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ㄎ澹惫芾聿块T在執法檢查或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質量審計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锤慕?、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ㄆ撸┥a經營及作業內、外部環境無明顯變化。
申請復評企業不滿足上述條件,或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的,應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頒證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第五章 評審單位及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受委托進行現場評審的評審單位應由承擔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過程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評審工作的評審單位;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三級以及小微企業標準化現場評審工作的評審單位。
第二十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的評審單位,除應符合《財政部 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規定的承接主體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渥灾螀^應急管理廳確認的開展現場評審企業相應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資格;
?。ǘ┚哂信c現場評審業務相適應的評審專家;
?。ㄈo因出具虛假報告受到處罰等失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 承擔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經營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二)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并經所在單位推薦確認;(三)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安全評價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四)具有與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具有獨立開展對企業的文件和現場審查工作能力;
?。ㄎ澹﹨⒓幼灾螀^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 評審單位及專家現場評審時應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ㄒ唬﹪朗乇C艹兄Z,不得泄露申請單位商業秘密;
?。ǘ﹪朗毓ぷ鞒绦?,執行評審標準,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按時完成評審任務;
?。ㄈ┞鋵嵲u審責任,對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ㄋ模槠髽I提供咨詢服務的評審單位和評審專家不得對同一企業承擔標準化現場評審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收回證書和牌匾:
?。ㄒ唬┰谠u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ǘ┻t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ㄋ模┪窗磭液妥灾螀^要求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致使企業不能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五)未能按標準化相應等級要求運行,不能做到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的:
(六)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認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和誠信管理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管理,將未開展或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企業作為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規范對相關評審單位及評審專家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和現場評審相關工作;對在咨詢服務和現場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及有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責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中,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向企業指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單位和咨詢專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原《自治區安監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安監法規〔2017〕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