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14時33分,王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客車沿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園街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與解某騎行電動自行車沿路口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解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王某駕駛小型客車沿解放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公園街交叉路口時,注意力不集中,闖紅燈通行;此時解某騎行電動車綠燈正常行駛至此,避讓不及與王某發生碰撞。監控視頻顯示,解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頭部重摔在地受傷。
當事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興慶區交警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