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12時10分許,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銀川市永安巷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長城東路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時,遇楊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客車沿長城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外賣員黃某在沿長城路由東向西通過路口時,趕在變燈的瞬間突然左轉彎由北向南駛去,此時路口西向東方向已變為綠燈,黃某無視交通信號燈通行,遇楊某駕駛車輛正常行駛至此。楊某避讓不及與黃某發生碰撞,黃某頭部重摔在地,好在其佩戴了安全頭盔,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當事人黃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興慶區交警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