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日常工作、生活中開車,好心讓同事、朋友無償搭個“順風車”是常見現象。可如果在途中意外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事、朋友的人身損害,提供無償搭乘的駕駛員需要擔責嗎?這種情形下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系工友,2023年4月18日16時許,被告劉某駕駛轎車沿石嘴山市惠農區行駛至正義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坐人張某)發生碰撞,致李某、張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張某不承擔責任。
“老張,你看這事弄得,我看你外地來的,在這打工不容易,順路捎你一段,咱倆都被撞了,你咋還把我告上法庭了呢?”
“我在石嘴山住院51天,又在老家住院38天,前前后后花了11萬多元,我也是一個打工的,這么大歲數了,家里還有快80歲的老父親,現在又落下了5級傷殘,我也是沒辦法……”
“張叔,我和保險公司已經墊付醫藥費8萬多元,知道你難,我也盡全力在補償了。”劉某辯稱。
經查明,劉某在石嘴山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銀川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此外,根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張某存在彌漫性軸索損傷、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多發性大腦挫裂傷等10處損傷,傷殘等級鑒定為五級傷殘。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劉某系涉案轎車的所有人,由于其駕駛的車輛分別在石嘴山、銀川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就張某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主次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76條之規定,法院確定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涉案車輛所有人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李某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李某與張某系工友關系,李某無償搭載張某送其去工地生活區,其行為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且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因此法院確認由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張某就其損失自行承擔15%。
最終,張某各項損失合計771436.61元,因石嘴山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項下先行賠付張某醫療費1萬元,張某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5874.32元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不足以賠付,由銀川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213.80元,由李某承擔18881.15元(125874.32元×15%),張某自行承擔18881.15元(125874.32元×15%)。張某下剩各項損失631012.29元由石嘴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9萬元,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比例,由銀川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378708.60元(541012.29元×70%),由李某承擔81151.84元(541012.29元×15%),張某自行承擔81151.84元(541012.29元×15%)。
法官有話說
承辦案件法官魏光香表示,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和諧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好意同乘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表現,對好意同乘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減輕賠償責任,則是對助人為樂、和諧相處予以鼓勵的重要體現,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本案通過對好意施惠者民事賠償責任進行減輕的認定,對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為予以積極肯定和鼓勵。但同時也提示好意施惠者在幫助他人的同時仍需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為了不讓好意變壞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時,請一定要謹慎駕駛,安全出行,同時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不要讓一次好意演變成一場官司。(記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