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一起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首次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獲法院判決支持,6名被告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562225元、懲罰性賠償金281112.5元。
2023年9月,張某、邢某等6人在寧夏和陜西兩省區黃河周邊湖泊、溝渠投放拌有呋喃丹的稻谷,毒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動物野鴨1100余只,并運往江蘇揚州、湖北荊州等地。據了解,呋喃丹是一種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通過抑制膽堿酯酶的活性,導致蟲害體內乙酰膽堿大量積累,出現呼吸困難、神經紊亂等癥狀,最終消滅蟲害。但是,不法分子卻使用呋喃丹毒害野生動物,直接導致了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的下降,也嚴重損害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若要預防、遏制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在要求侵權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同時,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隨即,檢察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本案中毒殺野鴨的行為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
經鑒定,張某、邢某等6人毒殺野鴨的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后果達到了“嚴重”的程度。該案符合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的條件。為了讓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確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檢察機關探索以司法鑒定意見中“每只野鴨500元的整體價值”作為生態環境的實際損失,并以此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隨后,檢察機關根據6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大小精準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并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本院訴請的項目及6名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記者 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