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明示,所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是合法營業(yè)并且向社會公眾開放的;要向旅游者告知購物場所、付費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新《條例》規(guī)定,禁止破壞旅游景區(qū)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破壞、毀損旅游設施或者危害旅游景區(qū)環(huán)境安全;禁止在景物上刻劃、涂污;禁止擅自擺攤、圈地、占點;禁止糾纏、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接受付費服務。(記者 鮑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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